(德国)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专利权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问题的典型案例。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陈述以及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只有根据内部证据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 书的解释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产品;2、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的专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专利权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问题的典型案例。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陈述以及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只有根据内部证据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书的解释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产品;2、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对原告许茨工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