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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间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五)办理时间是从申请日起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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