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威客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如何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正确提交和使用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证据的正确提交和使用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当根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公证证据而言,其仅能证明公证程序进行时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至于公证文书中所包含的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其他有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证证据并不因其具有 的形式而必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362号、第11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两案案件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如何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正确提交和使用证据”问题的典型案例。证据的正确提交和使用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应当根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公证证据而言,其仅能证明公证程序进行时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至于公证文书中所包含的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其他有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证证据并不因其具有 的形式而必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362号、第11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两案案件受理费用各人民币100元,均由原告中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