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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续展: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间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
  (二)办理时间是从申请日起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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