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集团诉斯达电气、施耐德电气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3、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4359元;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施耐德公司。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749元,减半收取858074.5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股份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3、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