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友商标侵权案胜诉 终审判令“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2016年8月11日,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雀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判决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即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雀友经济损失200万元。至此,雀友商标侵权案终审判令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为维护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权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经过长达数月的一审交锋,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雀友科
2016年8月11日,“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雀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判决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即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雀友经济损失200万元。至此,“雀友”商标侵权案终审判令“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为维护“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权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经过长达数月的一审交锋,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雀友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并停止侵权,一审判决如下:
一、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第1110578号等“雀友”系列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制造”文字的麻将机,停止在展会、宣传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欢迎您”、“浙江雀友科技荣誉出品”标识。
二、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
三、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销毁库存麻将机上使用“雀友”文字的商业标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包括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6年2月,“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月11日,“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雀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1年的“雀友”商标侵权案终审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