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现有技术抗辩及损害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不能组合两篇现有技术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而只能单独对比。如果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是自有专利,但只要被告主张的自由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则其抗辩不能成立。一般情况下,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现有技术抗辩及损害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不能组合两篇现有技术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而只能单独对比。如果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是自有专利,但只要被告主张的自由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则其抗辩不能成立。一般情况下,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被告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判决被告美视莹公司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被告美视晶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美视晶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仁和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美视晶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泉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2万元;3、驳回原告泉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泉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美视晶莹公司负担人民币601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