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
一对一,服务贴心周到
随时沟通客户,助力通过
操作简单方便,应答快捷
方便快捷,轻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