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58’植物新品种权案”判赔近5000万元
2014年8月,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士公司)以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德农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近5000万元。2015年,郑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余元。 郑单958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郑58为母本、昌7-2为父本杂交育成的中早熟玉米品种。金博士公司拥有郑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此后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权
2014年8月,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士公司)以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德农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近5000万元。2015年,郑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余元。
“郑单958”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郑58”为母本、“昌7-2”为父本杂交育成的中早熟玉米品种。金博士公司拥有“郑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此后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权利互换的方式许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相关企业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
此后,金博士公司发现北京德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并进行销售。2014年8月,金博士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德农公司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法院,索赔4950万元。
北京德农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10年7月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获得“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和“郑58”的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德农公司对“郑58”植物新品种的使用权应截止到2010年7月1日,因而认定北京德农公司在2010年7月1日后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于是判决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余万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北京德农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点评:
近年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大部分权利人所获赔偿额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此案中,郑州中院近5000万元的一审判赔额可谓刷新纪录,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