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导航
中国商标局指定备案代理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

“大润发”在沪维权终审获赔300万元

如何理解法定赔偿可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作的大润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康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康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原告康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 2014年10月,大润发公司成立,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分公

  如何理解法定赔偿可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作的大润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康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康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原告康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
  2014年10月,大润发公司成立,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庭审过程中,大润发公司确认其存在对外进行特许加盟行为。康成公司认为,大润发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从事超市经营,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等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拥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大润发公司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和对原告销售及获利的贡献情况、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宣传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判决大润发公司赔偿康成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陈颖颖)
  行家点评
  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主要涉及两方面值得讨论的问题,一为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使用的问题,二为在“判赔基础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未经许可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企业名称,无疑是可以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是恰当的。而且基于该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的“大润发”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而且被告侵权表现恶劣、主观恶意明显、超市影响力广等各种因素,需要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实际上,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之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未经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构成商标侵权,未突出使用但导致混淆的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现行商标法实际是确认了我国法院长期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另外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对于该类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某个标识既是权利人的商标也是企业字号的情况下,目前法院越来越多地直接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五十八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处理,而不再全部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来处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商标许可费用的基础上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判赔。我国民法制度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尽管以填平原则为主,但无疑同时具有惩罚功能,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恶意往往是判赔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被告在明知“大润发”商标为原告享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的商业标识,却仍然大规模、广范围的进行侵权使用,且在连续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拒不停止、持续侵权,应该说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情况下,并同时将被告的侵权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作出300万的判赔,应该说是合理的。一审判决中尽管有惩罚性赔偿的论述,但主要还是将侵权恶意作为判赔的重要考量因素。
  商家泉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中原告拥有的“大润发”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最早使用于1998年7月,2015年1月被认定为上海市着名商标、2016年1月18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大润发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被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成立上述字号前知晓原告商标。因侵犯“大润发”商标专用权,2015年4月22日被工商行政处罚。原告公证书显示,虽经上述处罚,但2015年9月及11月,被告大润发公司仍持续侵权。
  该案审理中,被告大润发公司以“字号权”进行了抗辩,那么本案是否存在商标与字号的冲突?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因此每一个知识产权都有权利的边界,尤其是在个案中要划分清楚。知识产权的基点是鼓励创新,禁止假冒、剽窃行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有正当性的边界,发生权利冲突时,是否侵权,从权利的限制角度进行抗辩,在理论上就是权利冲突,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还有一种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冲突——假性冲突,实质上是被告的侵权。处理权利冲突,一是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要坚持适度避让原则,权利存在和行使本身是合法的,但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受到了限制;三是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具体到该案,由于原告康成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大润发”系列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大润发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但其仍然将含有“大润发”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康成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该案中被告在收款收据上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售后混淆问题,因未对消费者购买决定产生影响,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鉴于被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大量售中侵权行为,故不影响本案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当竞争的总体评价。
  关于该案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因被告仅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了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故而该案直接判决大润发公司停止使用“大润发”字号,不允许该字号与在先商标市场共存。又因被告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店面,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故此,赔偿数额仅作为原告恢复商标权利圆满状态的一部分,恢复权利圆满状态请求权的另一部分则由消除影响来实现。关于赔偿数额,该案适用了法定赔偿,即法定限额以内的酌情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范围和后果,该案在法定限额以内顶格300万判赔,在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行为的惩罚性。

相关资讯

162020-12侵权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能够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机制,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密切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注意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将产业和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营销等有效联结起来,既可以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

162020-12侵权案例
浙江湖州南浔区查获一批市值60万余元“山寨”轴承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查处了一起经销假冒他人商标的轴承案,截获市值60万余元的山寨轴承。 案发当日,正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的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从南浔镇一家经销轴承的门店内购买的NSK牌轴承配件疑似为假冒产品,但又无法确定,所以求助该局进行鉴定。消费者王某告诉执法人员,他购买的轴承外包装盒上印有NSK商标,但跟他在其它商店购买的同品牌同款的轴承相比使用周期明显缩短,用了几天就磨损严重。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涉案的某轴承商贸有限公

112020-12侵权案例
“每夫”被判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

北京商报讯 12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在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每夫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同时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19日,方美红曾申请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112020-12侵权案例
假口罩假酒假药集中销毁!山东胶州警方抓获30余嫌疑人案值3000万元

12月6日上午,胶州市佳乐家超市楼前广场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假酒灌装设备、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假冒口罩、假药,这些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的涉案物品一一呈现在群众面前,过往群众纷纷驻足围观、咨询互动。 为充分展示胶州市公安局打击食药环领域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力地震慑犯罪,全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假辨假的能力,胶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会同森林警察大队、阜安派出所,在这里隆重举办昆仑2020专项行动涉案物品集中销毁活动。活动中,胶州警方展示了假酒灌装设备1宗,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红酒共计100余箱,假冒口罩1万余个,假药1

022020-12侵权案例
假冒“美孚、壳牌”等商标卖润滑油,四川德阳这7个人被集体判刑!

2020年11月21日,记者从德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石某某、牛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涛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48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8万余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在明知石某某所售长城、昆仑、美孚、壳牌等系列的润滑油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022020-12侵权案例
遏制茶饮市场山寨歪风 广东广州天河:“打团伙、挖源头、摧链条”严惩商

近年来,随着奶茶类饮品的风靡,一批茶饮知名品牌被百姓熟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一些不法人员产生了搭便车的想法,冒充知名茶饮品牌制作销售饮品牟利。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受理了涉嫌侵犯知名茶饮品牌权益案件5件15人,涉及的罪名包括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我们店面名称用的是益采堂,采字上面左右两点用了虚化效果,看起来与某知名奶茶品牌高度相似,装修的Logo也是用了该品牌的商标和图案。犯罪嫌疑人范某在讯问中向检察官供述道。在这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范

CORYRIGHT © 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  辽ICP备1101365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