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老班长”近似“老村长”败诉
老班长近似老村长商标被无效宣告!近似商标如何判定? 近日, 沈阳知识产权 法院审结了老班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商评委认为第9824248号老班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上),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沈阳知产法院。 老班长商标 老班长商标 沈阳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老班长,引证商标
“老班长”近似“老村长”商标被无效宣告!近似商标如何判定?
近日,
沈阳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老班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商评委认为第9824248号“老班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上),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沈阳知产法院。
“老班长”商标
“老班长”商标
沈阳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老班长”,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老村长”,在文字构成方面仅有一字不同,从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来看,均较为接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村长”商标
“老村长”商标
关于“老班长”——
江苏省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乃洋河苏冠酒厂,江苏洋河苏冠酒厂始建于1982年,老班长酒业主营老班长系列名酒,坐落于中国名酒之都——江苏省宿迁洋河镇。洋河镇东临淮安周总理的故乡,西林交通枢纽徐州,南通徐淮盐高速,北依京杭大运河,交通畅达,酒业兴旺,市场繁荣。
该公司于2011年08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并成功注册“老班长”第33类商标,使用与于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液体; 黄酒; 鸡尾酒; 酒(利口酒); 酒(饮料); 开胃酒; 葡萄酒; 烧酒等商品和服务。
“老班长”商标注册申请
关于“老村长”——
老村长酒是黑龙江老村长酒业公司生产,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白酒生产型企业,产品销售全国各地,在全国各省都设有销售办事处,公司总部坐落在美丽富饶的黑龙江省双城市,年生产能力超过万吨,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优质白酒产品。
该公司于1997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申请并成功注册“老村长”第33类商标,使用于 含酒精饮料; 酒; 烧酒; 烈性酒; 米酒; 葡萄酒; 果酒等商品和服务。
“老村长”商标注册申请
近似商标如何判定?——
一、近似商标判断标准——文字商标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近似商标判断标准——图形商标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近似商标判断标准——组合商标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