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饭店谭家菜商标遭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禁止注册。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的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禁止注册。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的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不当使用或怠于保护会导致显著性退化甚至完全丧失,转变为通用名称,不再为注册人专有或专用。造成商标显著性退化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权人的疏忽,没有及时制止相关公众以通用名称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同业竞争对手的故意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北京饭店及时制止对“谭家菜”成为菜系通用名称的趋势,从而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案情简介:
北京饭店的谭家菜是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著名官府菜,为了保护“谭家菜”这一金字品牌,1995年和1996年间,北京饭店申请注册了“谭家菜”和“谭”、“谭府”等商标。2003年3月26日,“谭家菜”商标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我国餐饮业的老字号。
北京饭店发现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内正门门厅正上方悬挂“谭府”牌匾,并在多家媒体刊登大幅版面的广告,广告中出现了“谭家菜”和“谭”字样。北京饭店认为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谭府”和“谭家菜”等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北京饭店的侵权指控,谭氏官府菜公司认为,谭家菜作为一种流传百年的菜肴,已成为菜系通用名称,就如川菜、粤菜等,不应由北京饭店独享。谭氏官府菜酒楼在被诉后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北京饭店“谭家菜”和“谭”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
北京饭店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充分证明“谭家菜”等商标始终由北京饭店独家使用,并积极制止各种使“谭家菜”作为菜系名称的误导性宣传及使用,餐饮业没有广泛烹制谭家菜,北京饭店使消费者始终将“谭家菜”与北京饭店唯一、特定地联系在一起。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犯北京饭店所享受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北京饭店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