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侵权向韩寒等赔偿17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14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决支持了韩寒(3案)、郝群(2案)及韩瑷莲(2案)共计17.3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韩瑷莲其余7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宣判后,双方表示服从这批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现上述14案一审判决生效。 这批案件中,双方确认百度文库为信息存储空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14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决支持了韩寒(3案)、郝群(2案)及韩瑷莲(2案)共计17.3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韩瑷莲其余7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宣判后,双方表示服从这批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现上述14案一审判决生效。
这批案件中,双方确认百度文库为信息存储空间,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认定的一般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涉案情节分析论证了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文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网络用户上传韩寒、郝群的《像少年啦飞驰》、《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等代表性畅销作品以及韩瑷莲的《藏地密码》(1、8),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涉案情节认定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传播韩瑷莲的《藏地密码》(2—7、10)不存在过错,在及时删除侵权文档后,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制止百度文库侵权所采取的包括启用反盗版系统在内的措施,但提出百度公司未能实现在文库资源丰富程度与制止侵权方面基本同步,确实存在经营中尚待发展完善之处,应更加注重百度文库经营管理规范化的问题,从而切实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这批案件自受理以来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在组织证据交换、庭审、调解以及判决稿撰写等过程中都做了精心、细致的准备。最终的一审判决能使双方当事人服判,体现了双方对法院工作和判决意见的认可,也体现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下的理性维权和对法院中肯建议的尊重,同时反映出以韩寒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与以百度公司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商存在合作共赢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