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陆风:外观专利都没了
捷豹路虎控告江铃汽车集团的陆风X7车型在造型上抄袭路虎极光。但是到了今年6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宣告了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同时也宣告原告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为什么会这样呢?专利复审委员会答复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陆风X7与路虎极光车比例基本相同、 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相同,即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条相同、ABCD柱的倾斜角度相同以及侧面车窗的外轮廓和分割比例相同、侧面线条或 主要特征线相同,包括车顶线、侧车窗上沿线和下沿线、肩线、腰线、裙线、轮拱线、轮眉线、前面或
捷豹路虎控告江铃汽车集团的陆风X7车型在造型上抄袭路虎极光。但是到了今年6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宣告了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同时也宣告“原告”路虎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为什么会这样呢?专利复审委员会答复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陆风X7与路虎极光“车比例基本相同”、“ 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相同,即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条相同”、“ABCD柱的倾斜角度相同以及侧面车窗的外轮廓和分割比例相同”、“侧面线条或 主要特征线相同,包括车顶线、侧车窗上沿线和下沿线、肩线、腰线、裙线、轮拱线、轮眉线”、“前面或后面观察时,前面的外轮廓基本相同,后脸或车尾的外轮廓基本相同,而且均在车轮上方采用鼓起的轮拱设计,轮拱的拱起弧度相同”……因此,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判定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认定,路虎揽胜极光双门版与四门版设计过于接近,四门版先于双门版上市,而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