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诉凤凰网案” 体育赛事录制画面被认定为作品
2015年6月,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网)等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凤凰网等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被众多媒体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 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的视频。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
2015年6月,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网)等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凤凰网等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被众多媒体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
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的视频。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其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凤凰网提供中超比赛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万元。
2015年3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新浪公司将索赔数额提升至1000万元。凤凰网则辩称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等于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
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等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朝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赛事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画面的形成,是编导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因此,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据悉,凤凰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点评:
2015年10月,体奥动力以80亿元的价格购买未来5年中超联赛全媒体版权这一消息刷遍了“朋友圈”。但是,一直以来,就体育赛事画面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新浪公司诉凤凰网一案中,北京朝阳法院确认体育赛事的相关权利,并明确录制赛事形成的画面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目前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其最终结果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进而将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