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规定违法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案件缘由是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医药公司)因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起源于2012年,当年12月14日,商标局为了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决议,出台了《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了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的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案件缘由是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医药公司)因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起源于2012年,当年12月14日,商标局为了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决议,出台了《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了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的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
2013年1月4日,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开始执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华源医药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此后,又有两家企业提出申请“华源”商标。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上述3家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认为3个申请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让三方于30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商标局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华源医药公司在收到商标局的协商通知书后,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作出的该协商通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进行了重新定义,超越了商标局所主张的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范畴。因此,商标局作出该项规定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商标局于2014年10月作出的要求华源医药公司与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对华源医药公司提出的“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点评:
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司法审查的案件。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审委会审案在司法界得到广泛赞赏,认为这样不仅是司法改革的大胆尝试,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法院判决部委规范性文件违法,这将有助于促使公权力行使时更加谨慎、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