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产品界面演示展现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仍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检测。 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术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 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