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苏稻被下“诉前禁令”
稻香村商标争夺又有新进展。记者今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号了解到,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的申请做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两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
稻香村商标争夺又有新进展。记者今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号了解到,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的申请做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两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
北京稻香村公司发现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此外,其还主张北京苏稻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至法院。
在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到,所谓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实践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