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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商标之忧何时解?

杜康,历史上相传是酒的发明者。曹操在《短歌行》中借传说以抒怀,书写下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名句流传千古。然而近年来围绕杜康商标,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之间频频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洛阳中院)对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据悉,因不服上述判决

 
  杜康,历史上相传是酒的发明者。曹操在《短歌行》中借传说以抒怀,书写下“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名句流传千古。然而近年来围绕“杜康”商标,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之间频频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洛阳中院)对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据悉,因不服上述判决,洛阳杜康、白水杜康双方均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
 
  交战不止
 
  2016年5月3日,因认为白水杜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洛阳杜康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涉嫌侵犯洛阳杜康对“杜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洛阳杜康将白水杜康诉至洛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3000万元。
 
  白水杜康辩称,白水杜康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通过加注企业名称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洛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白水杜康”酒外包装上虽有“白水杜康”商标,但是在标识“白水杜康”酒的名称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4个字作为整体使用,而是将“杜康”两个字和“白水”二字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突出使用,“白水”中的“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白水”两字很小,容易导致消费者将“白水杜康”酒与“杜康”酒混淆误认。据此,洛阳中院认为,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对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对于白水杜康主张的其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抗辩理由,由于白水杜康未提供其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相关证据,洛阳中院未予采信。最终,洛阳中院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白水杜康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上诉至河南高院,请求法院撤销洛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洛阳杜康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洛阳杜康亦以白水杜康的获利远超3000万元的索赔额,且持续的侵权行为给洛阳杜康造成巨大损失为由,上诉至河南高院,请求法院改判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3000万元。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事出有因
 
  事实上,上述商标侵权纠纷并不是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发生的唯一一起纠纷。
 
  目前,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在全国范围内有3类诉讼争议:一是商业诋毁民事诉讼,白水杜康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洛阳杜康在产品上标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该陈述本身是事实,但与“杜康”商标的历史不符,容易给消费者造成相关的错误认识,故判决洛阳杜康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二是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洛阳杜康在洛阳、北京、上海、天津起诉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前文所述案件即为此类案件;三是行政诉讼,白水杜康在上海、北京、天津就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其侵犯洛阳杜康商标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会发生多起纠纷?这一切都要从“杜康”商标的历史说起。
 
  “杜康”商标缘起于1972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时任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复办杜康酒厂,河南省伊川县(下称伊川)、河南省汝阳县(下称汝阳)和陕西省白水县(下称白水)建设酒厂后,分别于1972年、1975年、1976年先后开始生产杜康酒。
 
  1980年,应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出的“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伊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在1980年12月底以前,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鉴于伊川、汝阳两家酒厂较白水杜康酒厂生产杜康酒早,产量也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伊川、汝阳两家酒厂中就商标注册事宜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2月19日发了“关于杜康酒商标注册问题的函”,经研究确定由伊川的杜康酒厂申请注册“杜康”商标。同年10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又作出了“关于两个杜康酒厂使用商标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同一商标,两厂共同使用”的规定。之后,陕西省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发函,协商允许白水杜康酒厂使用“杜康”商标。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商标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于1983年7月召开了“关于伊川、白水、汝阳三家酒厂使用杜康商标座谈会”,按照当时的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一步达成了“一家注册,许可两家使用”的协议(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调解决“杜康”商标问题的函》 工商标函字[1995]第128号)。
 
  基于上述情况,商标局于1981年12月15日核准了伊川杜康酒厂注册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申请。1983年10月25日,伊川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协议的第四条规定:“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
 
  1993年,在“杜康”商标面临续展的时候,商标局召集了3家酒厂磋商“杜康”商标的许可协议是否续签的事宜。商标局建议由伊川杜康酒厂续展注册,继续许可给汝阳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使用“杜康”商标,但是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前述协调会议确定的解决方案,1995年3月24日,白水杜康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15685号“白水杜康及图”商标,1996年12月14日,商标局对该商标核准注册。2002年,白水杜康酒厂把“白水杜康及图”商标转让给了白水杜康。
 
  此外,伊川杜康酒厂于1981年获准注册“杜康”商标后,经多次变更,2010年9月13日至今,该商标权人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杜康酒祖公司),洛阳杜康与杜康酒祖公司成为母子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协议,经杜康酒祖公司授权,在许可使用期内,洛阳杜康有权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然而,上述情况却并未解决几家杜康酒生产企业之间的问题,因“杜康”商标而引发的纠纷自此之后频频发生。
 
  何以止争
 
  对于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的相关纠纷,本报就上述1983年12月15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的效力、白水杜康是否依然对“杜康”商标享有权益、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杜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洛阳杜康标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及“杜康”是否为通用名称等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对于上述问题,部分专家认为,伊川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于1983年签订的“杜康”商标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特别是在“白水杜康及图”商标核准注册后,“杜康”和“白水杜康”商标成为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相关主体均应规范使用,任何主体不能把仅仅是文字构成上有相同商标构成要素的商标作拆分理解和使用。而自伊川杜康酒厂于1981年获准注册“杜康”商标30多年来,“杜康”作为商标持续使用,发挥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弱化为酒或白酒的通用名称。至此,“杜康”之忧究竟何时能解依然是个未知数。(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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