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法权利”外衣下侵权的规制的浅析
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呈现多样化、立体化特征。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往往通过事先谋划登记正规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具有合法外衣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则通过对注册商标的变形及组合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境内使用等一系列手法行侵权之实。 针对备受黄金首饰行业关注的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17)湘民终126号民事判决,认定中国黄金珠宝及图标识(图3)构成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系列注册商标(图1、图2)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时认定被
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呈现多样化、立体化特征。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往往通过事先谋划登记正规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具有“合法外衣”的企业字号和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则通过对“注册商标的变形及组合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境内使用”等一系列“手法”行侵权之实。
针对备受黄金首饰行业关注的“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17)湘民终126号民事判决,认定“中国黄金珠宝及图”标识(图3)构成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系列注册商标(图1、图2)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时认定被告对“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就是前文所提到的侵权人使用了多样化、立体化手段进行侵权的典型案件。
中国黄金遭侵权
“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系列商标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在贵金属锭、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由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相关品牌运营及产品运营。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目前,“中国黄金”品牌在全国的投资金条及黄金珠宝营销网点达2300余家,遍布全国大中城市,已成长为我国黄金饰品行业的知名品牌。
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治安金行在黄金饰品经营中,于店铺招牌、商品保证单等载体上使用了图形标识(图3);于产品标签等载体上使用了“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针对其上述行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
在“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一案中,治安金行辩称其使用的图形(图4)系合法注册商标,其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意在于表达店中所销售的是产地来源于中国的黄金和珠宝类产品,是描述自身产品的销售状况,故而使用该图形与“中国黄金珠宝”组合后的标识(图3)不构成商标侵权。
显而易见,被告治安金行的抗辩并不能成立,治安金行并未规范使用图4所示图形商标,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图3已经侵入“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的权利范围,具有明显攀附“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不规范使用行为背后则折射出当前一些经营者具有“千方百计”地模仿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偏好,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常常举着“注册商标”的大旗,宣称自身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即使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也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以“注册商标”的称谓来“迷惑”消费者并误导、阻滞工商机关的侵权调查或人民法院的审理。因此,此类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利人所造成的侵害性更甚,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周期亦相应增加。
“境外起名”攀商誉
通常,我国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具有相对成熟的体系,对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更加具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而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注册制度较为宽松,部分不法经营者明知在中国境内不可能登记注册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但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往往“不辞辛劳”地前往境外注册相关企业名称,再另行在境内使用,以误导公众,侵害他人权益,获取非法利益。而当遭到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后,其往往又抗辩其所使用的企业名称系境外合法登记,境内的企业系经境外企业合法授权而使用,以试图规避承担法律责任。
在前述“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一案中,治安金行所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便系案外人在香港特区登记注册而在境内授权治安金行使用的企业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基于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中国黄金”企业字号多年以来所形成的在先知名度和影响力,最终认定“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系相关主体为规避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制度而在香港特区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且该名称具有攀附“中国黄金”字号及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企业名称“境外合法”并非境内肆意使用的“护身符”,其在中国的使用行为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中国市场上他人已经在先享有的商业标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