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中,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针对这一问题,以鼓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老酒公司)作为该案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一直持续使用引证商标,是该案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备针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10582940号鼓岭商标,由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吉百年公司)于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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