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菲尼迪驶离商标困境
作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旗下的知名豪华汽车品牌,INFINITI在华被译为英菲尼迪,意译是无限。4年前,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欲在游戏器具出租、娱乐等服务上申请注册INFINITI商标,却遭遇在先商标全线传媒INFINITE MEDIA及M图形,在除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随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华展开了商标权属追索。 7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就系争商标INFINITI重新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
作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旗下的知名豪华汽车品牌,“INFINITI”在华被译为“英菲尼迪”,意译是“无限”。4年前,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欲在游戏器具出租、娱乐等服务上申请注册“INFINITI”商标,却遭遇在先商标“全线传媒INFINITE MEDIA及M图形”,在除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随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华展开了商标权属追索。
7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就系争商标“INFINITI”重新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至此,这场历时4年的商标权属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知名商标延伸注册遭驳
上世纪80年代,“INFINITI英菲尼迪”在北美诞生。2007年4月,“INFINITI英菲尼迪”品牌汽车亮相上海国际车展,正式登陆中国市场。2012年5月,“INFINITI英菲尼迪”品牌正式将其全球总部迁至中国香港。目前,“INFINITI英菲尼迪”品牌全系车型均已进入中国市场。
2013年6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提出该案系争商标即第12821630号“INFINIT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安排和组织关于驾车和汽车运动的展览及专家讨论会和颁奖仪式、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第41类共计33项服务上。
经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在除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32项指定使用服务(下称复审服务)上,系争商标与第12015377号“全线传媒INFINITE MEDIA及M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局决定初步审定系争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并驳回了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上海全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等第41类服务上。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2014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其复审主张未获得商评委支持,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目录及统计表、相关商标注册材料等证据,主张系争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及商标注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系争商标是对其第10450622号“INFINITI”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
一审庭审过程中,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明确表示,认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两商标却不构成近似。
历经两审法院判不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系争商标“INFINITI”与引证商标中的“INFINITE”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娱乐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商评委认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过其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显著识别部分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整体上的近似程度。
该案中,系争商标为英文字母组合“INFINITI”,为臆造词,无固有含义。引证商标中的“INFINITE”为固有词汇,可翻译为中文“无限的、无穷的、极大的”等,“INFINITE MEDIA”则可翻译为中文“无限传媒”,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全线传媒”意思相近,互相呼应。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商标的中文部分更具有识别性,且引证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呼叫、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终审判决,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后,作出了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