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下称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毛源昌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20万元。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上诉人毛源昌上海公司成立时,被上诉人的毛源昌字号已持续使用长达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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