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饮水机引发一场商标纠纷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一方为持有現代商标的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一方为被许可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的浙江省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百力公司),双方因饮水机引出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后者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韩国现代(HYUNDAI)字样,侵犯了自身对現代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新能源公司将百力公司及销售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浙江省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惠景公司)诉至法院。 针对该案,杭州铁路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一方为持有“現代”商标的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一方为被许可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的浙江省慈溪市百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百力公司),双方因饮水机引出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后者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韩国现代(HYUNDAI)”字样,侵犯了自身对“現代”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新能源公司将百力公司及销售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浙江省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惠景公司)诉至法院。
针对该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4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力公司、京东公司、惠景公司未侵犯新能源公司对“現代”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驳回了新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混淆生纠纷
据了解,新能源公司在饮水机等商品上注册有第828600号、第4764181号、第7392264号、12724977号“現代”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自2010年开始,百力公司接受委托生产销售“‘HYUNDAI’韩国现代饮水机商品”,被许可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HYUNDAI”商标,并负责现代(HYUNDAI)品牌的市场宣传及售后等工作。然而,2016年9月,新能源公司却发现,百力公司仍在继续生产上述侵权商品,并将同种饮水机上的“HYUNDAI现代”和“现代饮水机”标识字样更换为“韩国现代”标识字样进行销售,京东公司、惠景公司在京东商城上的京东自营店销售被冠以“韩国现代(HYUNDAI)”字样的相关饮水机等商品。
对此,新能源公司认为,百力公司、京东公司、惠景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京东公司与惠景公司辩称,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不同,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百力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受让和注册取得具有不当性,而且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弱、知名度低,而百力公司使用的“HYUNDAI”商标与“现代”及“韩国现代”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百力公司系获得授权使用“HYUNDAI”商标,其使用“韩国现代”标识系合法使用韩国现代综合商事株式会社的字号。
显著性是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根据百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韩国现代”和“HYUNDAI”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一般消费者会更多地依赖于“HYUNDAI”和“韩国”字样所传递出的识别力,并由此联想到总部位于韩国的现代集团和其所可以保证的商品质量。因为涉案商标“現代”中文商标缺乏知名度,在被控侵权标识中“现代”二字仅能发挥较弱的识别力,一般消费者不会无视其中的“韩国”和“HYUADAI”字样,而将“现代”两个汉字割裂出来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来源识别依据,即一般消费者在看到被控侵权标识时,不易产生该标识使用主体与涉案商标“現代”的专用权人存在联系的认知。
同时,在案证据表明“HYUNDAI”所对应唯一中文翻译为“现代”,将“现代”与“HYUNDAI”一并使用既可以视为系对“HYUNDAI”的翻译和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HYUNDAI”商标权利人韩国现代综合商事株式会社字号的描述,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各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无攀附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不具有恶意。
此外,百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早在2010年便开始接受委托生产销售“‘HYUNDAI’韩国现代饮水机产品”,而新能源公司所提交证据显示其明确授权第三方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现代”商标的最早时间为2009年。即使新能源公司许可制造的“现代”饮水机持续在市场销售,但因其与百力公司产品不同的市场定位,二者在多年共存的现实之下势必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一般消费者已可将二者区分。
综上,法院认定各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容易导致消费者将由百力公司提供的饮水机误认为系由新能源公司提供,或认为与新能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不易导致混淆的发生,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该案审理法官张书青介绍,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法院尚未收到新能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
“法院虽然在一审判决中否定了新能源公司的侵权指控,但这是基于对该案特别因素综合考量之后所得出的个案结论,并不意味着法院鼓励或支持该案中各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张书青表示,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外文商标,其相应权利主体若欲将其翻译成中文进行商标性使用,理应对已经获准注册的中文商标予以尊重和合理避让,一般不得将其外文商标翻译成与已有中文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相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京东公司、惠景公司、百力公司应当尽可能减少乃至避免对汉字“现代”的直接使用,降低对汉字“现代”的依赖性,而更多地借助其享有使用权的“HYUNDAI”商标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并不断增强这一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力,以使“現代”商标与“HYUNDAI”商标之间保持清晰的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