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姓名权商标侵权案例
12月8日,最高法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法判决,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飞人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飞人乔丹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至此,这场历经4年、在国内外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画上句号。 案件背后的故事被人们津津乐道,判决结果的影响也十分深远。最高法在判决当中明确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两份调查报告成为证据,证明了飞人乔丹的知名度,飞人乔丹与中文乔丹之间的联系以及与乔丹体育公司
12月8日,最高法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法判决,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飞人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飞人乔丹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至此,这场历经4年、在国内外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画上句号。
案件背后的故事被人们津津乐道,判决结果的影响也十分深远。最高法在判决当中明确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两份调查报告成为证据,证明了飞人乔丹的知名度,飞人乔丹与中文“乔丹”之间的联系以及与“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联系等问题。而在这两份调查报告的产生过程中,四川省律政公证处贡献了四川力量。“您认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吗?”“您认为‘乔丹体育’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2012年3月17日,在成都的八宝街家乐福超市、新华公园、SM广场等地,一场关于美国巨星飞人乔丹和中国企业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品牌联想、商标认知民意问卷调查正在进行,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全程进行公证。
这一天,不仅是成都,在北京、武汉、西安等多个城市,这项民意调查也开展得如火如荼。而这项民意调查的申请人就是飞人乔丹本人,他的目的是希望调查清楚自己在中国是不是“很有名”。
缠斗4年3件“乔丹”商标被判侵权
飞人乔丹——1963年生于纽约,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篮球运动员。
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1984年,福建晋江小厂起家,前身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之后发展成冲击IPO、年营收超过10亿元的运动品牌。
2012年,飞人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乔丹体育公司撤销争议商标,但未获得支持。随后,飞人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此后,飞人乔丹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被驳回。2015年,飞人乔丹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本月8日,最高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宣告了终审判决。
判案关键乔丹“乔丹”是否稳定对应?
“乔丹”商标争议案件,双方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在于飞人乔丹是否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玲律师介绍说,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姓名权,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姓名在我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此人,三是该名称与自然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所谓稳定的对应关系,指当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黄玲表示,本案需要证明飞人乔丹在中国是一个名人,而且当公众看到“乔丹”商标时会将其和飞人乔丹联系起来。
公证介入全程记录问卷调查过程
飞人乔丹要如何证明自己在中国是一个名人?如何证明当公众看到“乔丹”商标时会将其和自己联系起来?2012年,飞人乔丹委托一家民意调查公司在北京、武汉、西安、成都等多个城市,开展了民意调查。为了证明民意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飞人乔丹又请多个公证机构监督和记录此次民意调查的全过程,确保最终民意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在成都,这一业务由律政公证处承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飞人乔丹因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质疑民意调查结果的可信度,所以提前请公证介入保全证据。”当时参与办理该案的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陈希告诉记者。2012年3月17日和18日,律政公证处派出多路公证人员,跟随民意调查公司访问员,来到八宝街家乐福超市、新华公园、SM广场等地,监督和记录该案民意调查的全过程,最终收回调查问卷500余份。不仅成都,在北京、武汉、西安等多个城市,这项民意调查活动也在以同样的形式同步进行。而这些调查过程都被公证人员全程录音。“除了记录下过程、数据,用以核实民意调查结果是否真实外,我们还要监督访问员在问卷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等行为。”陈希回忆说。
法院判决调查报告成重要证据
两份调查报告显示,分别有68.1%、58.1%的受访者认为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在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78.1%的受访者认为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对于二者的具体关系,由高到低不同比例的受访者
认为二者具有代言人、姓名授权使用、企业开办人等关系。这两份调查报告与其他证据结合,进一步证明公众容易误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与飞人乔丹存在特定联系。而最高法采信了这两份调查报告。
判决书中写到,我国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飞人乔丹的英文全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其对应的中文全名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大量的证据表明,在我国,公众多以“乔丹”来指代飞人乔丹。
最终,最高法认为飞人乔丹及其姓名“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公众普遍使用“乔丹”指代飞人乔丹。本案证据足以证明飞人乔丹与“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认定中文“乔丹”商标侵犯了飞人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但现有证据还无法证明公众认为拼音“QIAODAN”“qiaodan”及相关图形与飞人乔丹有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些商标未与飞人乔丹的姓名权构成权利冲突。
所以,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最高法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飞人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其余7件认定飞人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飞人乔丹的再审请求。◎声音
对统一裁判标准有指导意义
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黄玲告诉记者:“最高法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国人的姓名权如何在中国得到保护的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此前,对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黄玲还表示,本次判决依据的证据当中有两份调查报告,包括证明飞人乔丹与中文“乔丹”之间的联系,以及与“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联系,最高法在判决当中明确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对以后的裁决也会有指导意义。
公证已成知产保护利器
“该案充分证明了公证已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利器。”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陈希则表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解决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据陈希介绍,近年来,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其中,公证机构办理比较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业务,主要是侵犯着作权、商标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以及样品封存公证、财产清点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