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的商标,仍然被起诉法院?
江苏吴江法院近期审结了一件知识产权纠葛,被告清楚现已注册了商标,并且运用的即是自己注册的商标,却仍然被诉至法院,这到底是如何回事呢?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计划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不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江苏也是出名的。而被告则是吴江盛泽的一家纺织有限公司。导致原被告两边纠葛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绘画的美术图像,该图像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极为抽象的组合在一起,早已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基地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并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图像。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却运用了该图像。被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原告享
江苏吴江法院近期审结了一件知识产权纠葛,被告清楚现已注册了商标,并且运用的即是自己注册的商标,却仍然被诉至法院,这到底是如何回事呢?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计划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不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江苏也是出名的。而被告则是吴江盛泽的一家纺织有限公司。导致原被告两边纠葛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绘画的美术图像,该图像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极为抽象的组合在一起,早已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基地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并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图像。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却运用了该图像。被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原告享有作品权中的署名权、拷贝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等各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当即中止运用,并补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招认其注册运用的商标是在树立公司时托付印制宣传册的彩印公司一并制作的,没有查看其独创性,极有也许即是彩印公司在网络上下载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权。毕竟经调解,被告纺织公司赞同支付原告涉案图形运用费18000元,原告赞同被告在商标注册有用期内继续运用该注册商标。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矩:“恳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现已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告发明的图像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未经许可运用就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权。因此,假设托付他人计划制作商标,一定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审阅,绝对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就会面对法令风险,补偿损失,直至其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了不让运营多年的品牌受到冲击,一定要在恳求商标注册时就查看好商标的知识产权。